中心文件
来源: | 作者:pmt85eed5 | 发布时间: 2017-12-15 | 2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心简介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简称
CSCC)成立于2002年6月,是经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注册的(注册号:HR32),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CNCA)重新批准(批准号:CNCA
-R-2002-06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机构巳由开始的单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到目前拥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CSCC的成立和发展始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和领导的关怀与支持。
    CSCC目前已具有除个别专业(如核等)外的绝大多数行业的认证资格,从成立到现在,已为不同行业的组织颁发了认证证书,获证组织遍布全国以及越南、泰国、菲律宾、香港、澳门等地区,有相当一部分获证组织是由中心提供10多年认证服务的老客户。
    CSCC聚集了众多的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他们在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等各方面具有丰富的管理、审核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他们专业、规范、严谨的工作,可为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认证服务。达到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促进组织产品/服务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绩效提高的目的。
    CSCC的管理团队是一支老、中、青三结合的隊伍,他们当中既有長期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从事管理工作的老同志,还有从我国认证制度开始就一直在认证行业的“老认证”,现在在第一线是中、青年,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又有丰富的组织管理能力,除此之外,还吸收一部分致力于认证事业、勇于开拓创新的青年人。无论从思想素质、专业和管理能力,是一支懂业务、善管理、守纪律、敢担当、可信任的隊伍。
    CSCC致力于建设一个职业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工作规范、富于进取、勇于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认证机构。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中心在深圳、河北、南京、青岛设有分支机构,中心的审核人员分布全国各地,可以为客户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认证服务。
    CSCC遵循“公正、客观、公正、热忱”的服务宗旨,以枝术提升能力,以规范改善管理,以合作实现共赢,不断提高认证质量和有效性,竭诚为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


公正性声明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是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公正是认证机构提供可信任认证的必要条件,在审核、认证各项活动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使认证工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不断得到提高。   

CSCC注意识别和分析包括认证费用、自身利益、自我评审、熟识(或信任)、胁迫等方面来自各方的对公正性的威胁,以及由认证活动或各种关系引起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采取措施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小其影响。

CSCC根据其所获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影响。按照第三方认证制度准则,做如下承诺: 

CSCC成立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的公正性委员会作为CSCC监督机构,CSCC管理层应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与CSCC整体的发展计划、认证活动相关的重大决定和重大决定的原因,以及负责与认证有关的特定活动的人员的挑选等,以确保认证运作的恰当与公正性。不使用违反认可机构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因其企业性质、规模、地域等因素而区别对待;不以加速或拖延等方式处理任何客户的认证申请,同时也不对其附加不合理的财务或其它额外要求;不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委托和认证的限制条件。CSCC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时,以不影响认证公正性为原则,且这种影响需事先经公正性委员会评价。公正性委员会每年对CSCC的认证活动、认证决定的公正性进行一次审查。

为保证认证活动的可信性、客观性或公正性,本CSCC承诺:

a) 当某种关系对CSCC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CSCC不提供认证;

b) CSCC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

c) CSCC及与CSCC同一法律实体的任何其他部门不提供或推荐管理体系咨询,也不为管理体系咨询提供报价;

d) CSCC及与CSCC同一法律实体的任何其他部门不向获证客户提供内部审核;如CSCC对某个管理体系提供了内部审核,则内部审核结束后不满两年的不提供认证;

e) 当咨询机构与CSCC之间的关系对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构成了不可接受的威胁,而客户的管理体系接受了该咨询机构的管理体系咨询或内部审核时间不满两年的,不提供认证;

f) CSCC不将审核外包给管理体系咨询机构;

g) CSCC认证活动的营销或报价与管理体系咨询机构活动不存在联系;如某个咨询机构宣称或暗示选择CSCC将使认证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CSCC将采取措施纠正。

h) 参与了对客户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咨询结束后两年内,CSCC不安排用于针对该客户的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

i) CSCC应采取措施,以应对其他人员、机构或客户的行为对其公正性产生的威胁;

j) CSCC所有可能影响认证活动的人员(内部或外部的)或委员会应公正行事,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不采用非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和《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k) CSCC与所有聘用人员签署公正性声明,要求告知他们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其或认证机构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包括外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活动可能对公正性产生的威胁,并对这些信息加以分析,在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人员。

l) CSCC没有认证咨询方面的利益相关方,影响公正性因素主要来自投资方。目前投资的股东均系为自然人,本机构不提供对这些自然人投资者的组织提供认证服务,以确保CSCC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CSCC主任声明:为提供建立可信的认证,CSCC充分识别来自所有权、管辖权、管理层、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等方面对公正性的威胁,采取措施减小或消除这些威胁,从战略方针、组织结构、人员管理三个方面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杜绝可能影响公正性及违反国家认监委、认可委、认证认可协会要求的行为发生,如有发生,诚恳接受认监委、认可委、认证认可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心主任:


认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认证客户的权利

a) 获取CSCC认证公开文件和信息;

b) 对认证审核过程和审核结论有争议时,可向CSCC提出申诉或投诉,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认可委、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

c) 对审核计划安排和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审核组成员提出调整和变更;

d)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e) 提出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注销部分或全部认证范围;

f) 有权要求CSCC保守组织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g) 认证客户的义务

a)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在获得认证后管理体系持续运行;

b) CSCC真实反映组织情况,接受认证审核(或投诉调查、稽查)做好认证准备、开放所涉及区域、文件、记录,配合实施认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c) 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并缴纳认证费用。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实施改进

d)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SCC的声誉,仅就获证的范围做宣传;不应做使CSCC 认为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当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通知时(不论何种原因),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的宣传,并按CSCC的要求交回认证证书等所有认证文件;

e) 应按要求向CSCC提供有关投诉记录及与体系有关的其他记录;

f)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体系有重大调整或变动,应及时通报CSCC;国家、地方抽查不合格,48小时内通报CSCC;重大质量和环境、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通报CSCC;

g) 接受CSCC的不定期检查;认监委、地方两局的检查调查认可的见证及确认审核。


认证申请和受理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 

1. 客户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注:明确的法律地位如:集团、商行、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慈善机构、代理商、社团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 

2. 初次认证,受审核方已经或准备按照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3. 现场审核前,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至少有效运行三个月(个别行业6个月)并已经进行了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 已获CSCC认证证书的再认证客户,需在证书到期前2个月向CSCC提出申请。

认证组织须提交的资料

1.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2. 若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还需提供表明之间确属同一客户同一体系的证明材料;(如:上级主管单位的证明、股权证明等)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涉及法律法规要求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5. 多场所清单;(当客户有多场所时,须提供)

6.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国标、行标或企标)清单;QMS适用)

7. 管理体系文件;(电子版)

8. 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个别行业6个月)

9. 生产工艺流程图;(制造业提供)

10. 组织地理位置图、周边情况及厂区平面示意图,并在图中应标注主要的危害及活动,消防配备点(EMS/OHSMS适用)

11. 组织各职能/部门物理区间平面图、消防配备点、机房、重要档案资料室、视频监控布点图(标注出关键、重点保护区域)网络拓扑结构图;ISMS适用)

12. 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清单、重要资产清单;(EMS/OHSMS/ISMS适用)

13. 适用本组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EMS/OHSMS适用)

14. 提供环评报告/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项目工验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EMS适用)

15. 一级风险的企业,须提供组织平面布局图、排污管网图、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资料,必要时提供主要原(辅)材料清单、危险化学品清单;(EMS适用)

16. 提供本年度内主要污染物环境检测报告;(EMS适用)

17. 提供本年度内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报告;(OHSMS适用)

18. 消防验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OHSMS适用)

认证转换的监督、再认证审核,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及附件外,还须提交如下资料:

1. 原认证证书复印件;

2. 认证周期内历次审核或最近一次审核的审核报告;

3. 最近一次审核的不合格报告及关闭材料。


认证收费标准

基本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申请费

1000元

2. 

审核费

3000元/人日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3. 

审定与注册费

2000元

含证书费,每加印一套另收费100元

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5. 

年金

2000元

含标志使用费,每年交纳一次

6. 

换证费

200元

变更证书内容,更换证书。

7. 

翻译费

300元

以CSCC的翻译为准

8. 

扩大范围

3000元/人日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9. 

审核员差旅费

根据审核组成员实际支出支付

审核时间指导值表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人日)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人日)

有限

有限

1-5

3

2.5

2.5

2.5

626-875

17

13

10

6.5

6-10

3.5

3

3

3

876-1175

19

15

11

7

11-15

4.5

3.5

3

3

1176-1550

20

16

12

7.5

16-25

5.5

4.5

3.5

3

1551-2025

21

17

12

8

26-45

7

5.5

4

3

2026-2675

23

18

13

8.5

46-65

8

6

4.5

3.5

2676-3450

25

19

14

9

66-85

9

7

5

3

3451-4350

27

20

15

10

86-125

11

8

5.5

4

4351-5450

28

21

16

11

126-175

12

9

6

4.5

5451-6800

30

23

17

12

176-275

13

10

7

5

6801-8500

32

25

19

13

276-425

15

11

8

5.5

8501-10700

34

27

20

14

426-625

16

12

9

6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1、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

2、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3、以上为各体系最低限价,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优质优价原则。最低限价中包含申请费、审定注册费、年金,不含交通费及食宿费。

4、以上限价金额为最底限收费标准,可酌情向上取整。

5、再认证两体系结合最低限价为上表对应各体系的初审最低限价乘相应的对应体系系数0.75再乘2/3,再认证两体系结合的监督费用的最低限价为初审结合费用最低限价的1/3。

6、特殊情况下,可低于最低限价的典型情况有:

    a)申请客户为社会福利型、公益型客户,如敬老院、孤儿院等,各体系最低收费可在正常最低限价的基础上最多优惠20%;

    b)申请客户规模小,QMS申请客户体系内人数小于65人以内、EMS申请客户体系内人数小于30人以内时,可按客户管理体系内实际人数所对应的相应的人日数X3000元/人日+申请费1000元+审定注册费2000元(监督按3000元/人日X对应人日+2000元/年金)。但需核实申请客户填报体系内人数的真实性,如申请客户虚报体系内人数,导致减少人日数及认证收费则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要求。


认证流程

注:初次认证审核分第一阶段(现场或非现场)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监督审核至少实施两次



认证资格管理程序


获证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认证要求;

2) 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时,为检查文件和接触所有过程与区域、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

3) 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条件。

 

认证注册资格的授予

授予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

a) 申请客户的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要求且运行有效。

b) 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 申请客户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d)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均已采取了纠正、纠正措施并有效实施;

e)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有效实施。

 

认证注册拒绝

由认证评定提出拒绝授予的决定,经技委会评定确认后与客户沟通。

 

认证资格的保持

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

a) 获证客户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b) 管理体系持续且有效运行,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符合注册标准要求;

c) 上次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项均已采取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验证有效;

d)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满足认证的有关要求;

e) 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CSCC的监督审核,且监督审核的不符合能在一个月内关闭;

f) 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事故和重大顾客投诉及的相关方抱怨;

g) CSCC要求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的变更

h) 按时缴纳认证的有关费用。

 

认证资格的更新

认证客户名称变更

需提交证书变更申请书,并附变更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函,填写认证证书内容确认件(中英文),经CSCC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

认证客户地址变更

需提交证书变更申请书,CSCC根据客户的性质,生产型认证客户需经现场审核后,才可换发认证证书;经营型的填写认证证书内容确认件(中英文),经CSCC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

认证范围的变更

1、扩大认证范围包括扩大体系覆盖的产品范围和扩大活动场所范围,扩大产品范围会涉及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因此需现场审核;扩大场所,需确认该场所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需现场审核,扩大范围应确保体系文件符合。

扩大认证范围和条件

a) 在经济活动上与原体系覆盖范围属同一客户的受控范围;

b) 已具备正常批量生产或运作的条件;

c) 已纳入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且控制有效;

d) 扩大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资格的授予条件。

2、缩小认证范围包括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和缩小认证场所范围,缩小认证范围条件

a)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生产工艺方法;

b) 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或生产工艺方法;

c) 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而失去必要资格的产品或活动;

d) 获证客户决定不再生产的产品或活动范围;

e) 已脱离注册体系客户控制的场所;

f) 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如获证客户在上述情况之一不向本CSCC提出申请,在监督审核时被审核组发现,将可能导致证书的暂停使用。

对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的审核可结合监督或再认证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单独进行。

 

认证资格的暂停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SCC将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暂停期限一般为3-6个月。

a) 连续停产半年以上(计划性停产除外);

b)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不得超过自作出认证决定之日12个月;

c) 获证客户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的;

d) 监督审核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短期内无法有效纠正的;或获证客户在监督审核后,不按期提交纠正措施,经指出仍不完成的;

e)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质量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f)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g)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更,且该项变更影响体系符合性,获证客户未及时通报的;

h) 获证客户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i)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j) 其他导致暂停的情况。

在暂停期内认证证书无效,获证客户应停止在任何场合、任何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就认证资格的对外宣传。

暂停认证资格,CSCC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认监,并在CSCC网上发布暂停通告。

获证客户在暂停期间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向CSCC提出申请;经审核组验证通过后,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认证资格的撤消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CSCC将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 监督审核时发现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运行失效;

b) 监督审核超三个月未完成整改措施;

c) 在暂停期间,获证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

d) 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e) 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

f) 获证客户失去法律地位或资格,未向CSCC通报;

g) 严重违反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则,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h) 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i)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的约定

j) 其他构成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情况

撤销认证注册资格,即表明CSCC不再证明获证客户管理体系符合其标准要求,终止了双方的认证合同。获证客户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回认证证书,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关的文件、资料、宣传品、产品包装、标签等材料。如错误的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CSCC保留追究贵客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撤销认证资格,CSCC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认监,并在CSCC网上发布撤销通告。

证书撤销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资格的注销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CSCC将注销证书认证资格:

a) 由于体系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体系认证合格客户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b) 不再提供注册范围内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或转产;

c) 获证客户正式提出注销认证。

获证客户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CSCC主任批准,注销认证资格

获证客户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回认证证书,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关的文件、资料、宣传品、产品包装、标签等材料。

如错误的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CSCC保留追究客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注销认证资格,CSCC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认监委,并在CSCC网上发布注销通告。

 

生效日期

授予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不早于相关认证决定的日期;认证证书状态查询:可登录CSCC网站www.bjcscc.net查询确认,也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1 CSCC不在管理体系证书的范围说明中或其它有关管理体系认证的场合引用产品所依据的法规要求、产品标准和其它产品规范性文件,除非有必要充分明确认证范围才可以,但不得暗示管理体系以外其他的内容也获得了认证。

1.2由CSCC颁发的,在其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CSCC的标志和CNAS标志。为了表明认证证书的认可地位,证书上应包括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注册号。所有认证证书均由技术部统一编号。

1.3 CSCC颁发的认证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4 CSCC认证证书标示的认证依据GB/T 19001-2016idt ISO 9001:2015(但其关于不适用的说明,表明不适用于获证客户质量管理体系。这些不适用不影响客户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或GB/T24001-2016idt ISO14001:2015。

2.1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2.1.1 CSCC标徽

2.1.2 获准使用CSCC认证标志的客户依据本文件的规定,可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志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不可直接使用在产品上,不能作为证明或暗示产品合格。

2.1.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客户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包括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报告)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2.1.4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但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法使用。

2.1.5 不得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2.1.6可采用以下图示:  

                    

2.1.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

    批准客户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案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

3.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

3.1.1当CSCC暂停、注销或撤销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客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包装或标签的所有产品及宣传资料。

3.1.2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使用客户应立即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3.1.3以下行为都构成对CS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

a) 未获得本CSCC认证的客户不得使用本CSCC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b) 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

    c) 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认证范围;

    d) 将认证标志用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或作为产品合格的误导;

    e) 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

f) 其他不正确地使用标志和/或证书。

3.1.4在现场审核中审核人员应对被审核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进行核实,对被审核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开具不符合项,并按照不符合项进行处理。

3.1.5现场审核以外的其它时间,CSCC得知获证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的,由市场部记录,向该客户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同时要求客户将误用经过、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相关证据)的书面说明于1个月内寄到CSCC市场部。

3.1.6市场部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STDR-3002/2017《徽标/认可标识/认可状态使用要求》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a) CSCC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客户的说明,或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CSCC认可的纠正措施,CSCC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STDR-4106/2017《暂停认证注册通知书》或STDR-4107/2017《撤消认证注册通知书》;

b) 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客户,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CSCC验证,则CSCC可作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STDR-4108/2017《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性通知》;

c) 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客户,CSCC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4.1预防措施

4.1.1为防止获证客户误用标志或证书,中心要求所有获证客户制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并做好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和发放等记录。

4.1.2 综合部在CSCC网站上公布CS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使公众和证书使用者能够识别证书和/或标志的误用情况并向本CSCC举报误用行为。

5.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1.1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客户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销了认证证

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1.2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一经CSCC进行了暂停、撤销或注销处理,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亦得到相同的处理,具体实施按《认证资格管理程序》执行。

6.1凡冒用、伪造CSCC认证证书和标志者,一经查实CSCC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具体事宜由综合部负责。

7.1公告

CSCC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网站发布获得CSCC管理体系认证的客户和更换证书、注销、撤消认证资格的客户的公告。

市场部将不同的相关方对认证相关信息的不同需求报告给中心主任,经批准后以相关方可接受的方式发布或提供获证客户目录或其他信息。


申诉、投诉争议处理程序

1目的

    程序规定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所遵循的程序;也适用于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和处理,以确保中心公正性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维护受审核方利益和中心的信誉。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中心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也同时适用于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或已获证客户的投诉。

3定义

3.1申诉:获证客户、受审核方、认证申请人对认证中心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3.2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认证中心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认证中心或已认证的组织的活动的不满的书面表示。

3.3争议:获证客户、受审核方、认证申请人与认证中心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或认证技术问题提出的不同意见的书面的表达。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受理、初步调查,经部长确认后,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主管处理,跟踪处理过程,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方并立卷存档。负责在中心网站公开投诉、申诉和争议范围、处理的文件

4.2技术部具体负责组织会议对涉及技术问题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调查处理,做出结论。

4.3综合部负责对人员的投诉的调查、处理。

4.4市场部负责提供涉及投诉、申诉和争议范围、处理的公开文件

4.5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分析不符合原因,制订补救措施及纠正、预防措施,并监督其实施的有效性。

4.6中心主任负责对关于公正性、规范性等严重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意见的批准,各业务主管受中心主任委托负责一般技术性、审核员安排实施等方面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意见的批准,必要时对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向公正性委员会报告。

4.7公正性委员会负责中心有关申诉、投诉、争议处理情况的监督和重大申诉、投诉的仲裁。

5管理要求

5.1总要求

5.1.1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因其职能可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人及有关方面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5.1.2参与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申诉、投诉的提出、调查和决定的过程中不应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任何歧视行为。

5.1.3与申诉、投诉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5.2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相关事项

5.2.1涉及中心对受审核方的认证审核结论;

5.2.2涉及中心对获证客户暂停、撤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资格;

5.2.3涉及中心认证审核等有关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5.2.4涉及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有损害申请组织、受审核方、获证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5.2.5来自其它方面对有关认证或其他事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3申诉

5.3.1申诉的提出

5.3.1.1组织对认证申请的不受理、中断审核、不予颁发证书、撤销认证或缩小已获得的认证范围等有关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中心综合部提出申诉。

5.3.1.2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中心综合部

5.3.2 申诉的受理

综合部接到申诉后,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诉的有效性,一周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决定受理,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填写《申诉/投诉/争议受理登记表》,并给申诉方发申诉/投诉/争议受理通知书》。如决定受理,由市场部负责处理。 

5.3.3申诉的处理

(1)中断审核的申诉由审核部负责处理;认证不予颁发证书、撤销认证或缩小已获得的认证范围等有关的决定的申诉由技术部负责处理。中心各部门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取证,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2)如采用会议方式应在接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举行,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3)被诉方和申诉方均有权提出证人、证据,所提出的证人、证据,应在不迟于会议召开/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裁定

    技术部组织相关的人员做出公正判断,提出书面裁定报告。对申诉做出的裁定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裁定具有约束力综合部书面通知有关各方。申诉方如还有不同意见,可向中心公正性委员会以至上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综合部受理申诉3个月内,中心必须对申诉做出决定,例外情况下可提交中心公正性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特殊情况下需延期处理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在3个月时效期内提前10天告知申诉方。

(5)若重复受理类似的申诉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应组织制定出文件化的管理制度来回应申诉的过程

(6)在申诉处理过程结束时,由综合部正式通知申诉人。

5.3.4费用

    申诉处理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由申诉人支付申诉有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将用保证金结清,余款退还申诉人。若保证金不足,申诉人应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将不足部分支付认证中心。

5.4投诉

5.4.1投诉的提出

任何人员或相关的机构对认证中心可能涉及认证政策、认证运作过程和认证结果及认证人员的表现等的不滿,对获证方可能涉及产品及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使用等的不滿均可随时向中心的综合部提出投诉,其投诉可以书面信函、来人反映或以其它渠道的方式进行,中心关注和重视有关方投诉信息的收集。

5.4.2投诉的受理

    综合部接到投诉后,依据投诉材料(包括匿名投诉)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与核实对投诉进行确认所需的一切信息,经确认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填写《申诉/投诉/争议受理登记表》。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投诉人的任何歧视行为。如果可能,给投诉方发申诉/投诉/争议受理通知书》。

5.4.3投诉的处理

5.4.3.1综合部,各部将处理的决定及理由(各部门主管签字)回馈给综合部综合部自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或措施,如果可能,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或相关方。

5.4.3.2若投诉表明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则由主管部门分析不符合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

5.4.3.3如果投诉与获证客户有关,在调查投诉时应考虑获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对于针对获证客户的投诉,综合部还应在适当的时间将投诉告知该客户。

5.4.3.4投诉人需要时,综合部应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处理的进展报告和结果。在诉处理过程结束时,由综合部正式通知投诉人。

5.4.3.5与客户及投诉人共同决定是否将投诉事项公开,并在决定公开时,共同确定公开的程度。

5.5争议

5.5.1争议的提出

5.5.1.1在认证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由审核组长与受审核方依据认可规范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核组长可做出审核组的相关结论,但应将争议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认证中心的技术部。受审核方也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的事项向认证中心提出。

5.5.1.2在其他场合发生的争议,相关方应在争议所涉及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向认证中心综合部提出。

5.5.2争议的受理

    综合部收到争议申请后,收集与核实争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填写《申诉/投诉/争议受理登记表》,转由技术部或审核部负责答复和解释处理,并给申诉方发《申诉/投诉/争议受理通知书》。

5.5.3争议的处理

    技术部本着充分地交换意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力求达到统一和双方满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技术部组织会议讨论解决,必要时提交公正性委员会处理。并在收到争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的处理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投诉程序向认证中心综合部提出申诉或投诉。

5.6记录

    各部门对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处理情况及处报告进行记录,其中应包括为解决申诉、投诉而采取的措施。并将这些记录交综合部一份归档保存。

5.7补救/纠正措施

5.7.1对申诉、投诉经调查确属中心在管理、技术或人员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管理者代表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据《不符合和纠正措施管理程序》的要求分析原因,制订补救/纠正措施,并组织限期改进。补救/纠正措施实施及完成后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报告,管理者代表负责验证其有效性。

5.7.2综合部及相关部门及时向中心主任、管理者代表报告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受理和处理情况,当申诉/投诉的发展趋势上升和问题严重时,及时建议中心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每年申诉投诉的情况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5.7.3必要时,对重大的申诉投诉由中心主任向公正性委员会报告。

    CSCC认证业务范围和相关认可证书可在CSCC网站上查询:www.bjcscc.net


信息通报制度

CSCC对获证客户的信息通报

认证要求有任何变更时,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CSCC)将发生的变更通知获证客户。以验证每个获证客户符合新的要求。

获证客户对CSCC的信息通报

发生以下情况时,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CSCC)通报,未及时通报将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

1. 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的变更;

2. 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客户状态(暂停、撤销)或所有权的变更;

3. 行政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

4. 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场所的变更;

5. 管理体系覆盖的认证范围的变更;

6. 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的变更;

7.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8. 发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9.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10.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认证证书转换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由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为本中心的证书的要求。

证书转换的原则:必须维持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转换的证书范围:

只有与EA、PAC、IAAC或IAF MLA鉴约的认证机构所认可的认证证书才有资格转换;

证书被原机构暂停或撤消一年内,则该证书不可被转换;

距上次审核超过12个月的,则该证书不可被转换。

转换实施规定:

向本中心申请证书转换的组织需填写转换申请文件,提交中心市场部进行转换资格审查;

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转换平台网上确认是否不属于禁转范围的组织,条件符合要求的以及在本中心被认可的范围之内的,经合同评审之后可以与中心签订认证合同。

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文件包括:转换认证机构声明、转换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组织的管理手册等体系文件、上次审核的审核报告、审核计划和不符合报告及整改证明材料、原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所有资质)等;

按程序现场审核通过后,发放新证书,新证书维持原有效期;

在新证书发放之前,组织需把原证书交回本中心,只有在原证书收回之后,才可颁发新证书。